台灣推理作家協會徵文獎辦了九屆,現在邁向第十屆,看到第九屆的徵文獎作品集裡的評審會議記錄,有件事實在讓我有不吐不快之感,我就事論事,不指名道姓,要是因此不小心得罪了哪些前輩,那我也沒辦法(攤手),套句PTT的慣用語,請大家和平、理性,歡迎來戰(我想沒人願意花力氣戰我就是了)。

  事件起因於我讀完〈玻小姐的第一次〉,然後讀了〈總決審評審意見〉,其中一句「在本土推理都還沒發展成熟之際為什麼要寫這種外國小說?」就讓我冒火了(最近天氣實在是太熱了,很容易火大)。明明徵文主旨就是「鼓勵推理文學創作、推廣推理文學閱讀」,參加資格也只有「中文創作」這寥寥數字,用中文創作的就是符合規則,何來「寫外國小說」之說?徵文辦法又沒有說不能投稿仿作。

  仿外國作品又如何,這與本土推理成不成熟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個獎的目的如果是要「鼓勵台灣推理文學創作、推廣台灣推理文學閱讀」,那大可以限定台灣人投稿、以台灣風土書寫台灣案件、依照最近的風潮,還可以規定作者用台語文投稿。明明就沒有這樣的規定,卻在總決審會議時冒出這套新標準,實在讓我傻眼。

  此突然冒出的標準來看,得過首獎的陳浩基首先不及格,〈藍鬍子的密室〉與〈傑克魔豆殺人事件〉都有問題,台灣鄉野奇談都沒去改寫了,改寫什麼外國童話;推理雙料得獎作家寵物先生寫什麼「人造人系列」也零分,那是什麼國家也沒說清楚外加怪名字的設定,怎麼看都不夠本土;林斯諺筆下的哲學家偵探林若平還去埃及與泰國辦案,難道台灣都無案可偵、無案可破了嗎?

  仿作又如何,朱利安.西蒙斯(Julian Symons, 1912 - 1994)也寫推理仿作,有人認為寫得比西蒙斯的非仿作作品還好,Richard Shephard與Nick Rennison在《一百本必讀犯罪小說》(100 Must-read Crime Novels, 2006)中,就選了西蒙斯的《三隻煙斗的難題》(A Three Pipe Problem, 1975),本書為福爾摩斯仿作,而且還是一本「沒有介紹福爾摩斯的福爾摩斯仿作」,選西蒙斯的代表性作品,竟然選了一本福爾摩斯仿作!寫仿作也可以寫到有代表性,夠絕了。

  議論完突然出現的新評審標準以後,我要安慰〈玻小姐的第一次〉的作者言雨,還好你這篇有點瑕疵,未達得首獎標準(這樣能算是安慰嗎?),不然你要面對的可能就是遭逢抄襲、改寫、翻譯的質疑。我這個說法是根據過去該協會徵文獎歷史而來,儘管純屬臆測,但絕非無的放矢。

  評審究竟有沒有辦法看出改寫或抄襲?我想沒有人會拍胸脯說世上書都讀過,有抄襲都看得出來,所以評審標準究竟應該為何?是因為懷疑有抄襲嫌疑就不給獎,甚至直接排除參賽資格?還是應該先給獎,等到證實有抄襲事實,再來追回獎項?

  我個人覺得是後者為妥當。短短九屆(還是要說長長九年,畢竟比林佛兒獎還久)的獎,就出現了兩次爭議,一次評審僅提出「有改寫的嫌疑」,另一次評審則大剌剌公開指責「幾乎就可以讓人確定它是篇翻譯作品而非創作作品」,結果遭到作者反駁,最後該評審只好道歉了事。

  大家都可以理解書海無涯,閱讀量再大、閱讀速度再快、會的語言再多的讀者都讀不完,如果評審錯將抄襲作品當成原創作品而給首獎,頂多道歉了事,而在徵文辦法也有「獲得首獎之作品,一經發現有涉及抄襲、翻譯、改寫、冒用之情事,取消資格。」的說明,評審應該看的是作品好不好,而非作品是不是抄來的。

  可能有人說,給抄襲作品當首獎評審要道歉,而錯指參賽作品為抄襲也要道歉,那有什麼不同?我認為直指參賽者為抄襲者根本就是人格謀殺,同為做錯事道歉,輕重程度有天壤之別。

  唯一值得慶幸的是,兩次事件,最終都有雖不滿意,但無奈只好接受的結局。評審給我的感覺是「我覺得你是抄的,有本事就再寫一篇來證明你不是」,林斯諺在〈霧影莊殺人事件〉翌年以〈羽球場的亡靈〉勇奪首獎;陳浩基在〈傑克魔豆殺人事件〉的次屆,以〈藍鬍子的密室〉拿下第一。而且兩位作者都寬宏大量,並未深究這種詆毀之說,而且未抹煞其繼續創作、繼續投稿該獎的意願,實在讓我十分敬佩。

  這兩位作者都以相同的風格(本格推理與童話推理)、相同的角色(哲學家偵探與主僕搭檔),來證明自己果然原創,只寫一篇不算什麼,還有本事寫出更多類似風格的作品。所以兩位作者都在次年奪回首獎,我覺得那只是他們應得的,要不是評審對待投稿作品若涉抄襲的看法有瑕疵,早在前一屆他們就該拿到首獎。

  從「本土推理還沒發展成熟所以不能寫仿作」的莫名評審標準開始,我想到如果模仿得好,說不定又被誤認為抄襲改寫,我回想到過去兩位作家的參賽作品被冤枉的事件,我不禁想問,九年了,從首屆只有五篇參賽作品迄今,在評審們殷殷期待每年參賽者端出什麼新花樣上桌時,評審們究竟有沒有相對應的水準提昇?

  應該要有吧!近年推理出版大爆發,創作者讀過了、吸收了,想必評審亦然。但為何還出現「在本土推理都還沒發展成熟之際為什麼要寫這種外國小說?」這種謬論?這種一竿子打翻仿作價值的說法,對該作者公平嗎?究竟是在鼓勵推理文學創作,還是扼殺推理文學創作?出此言者,或是上述提及的指控抄襲者,都不擔心這些言論會扼殺創作熱忱?

  最後聲明,我與〈玻小姐的第一次〉的作者言雨素不相識、未曾謀面,以上言論絕非為誰出頭,只是路見不平,不吐不快,然後剛好經歷了以前的事件,便敲鍵為文,紀錄一下。如有得罪,請多包涵,若不能包涵,那就請多忍耐了。

[ 相關文字紀錄 ]
一、提及林斯諺〈霧影莊殺人事件〉疑似改寫
評審A:這篇在我心目中是第二名,扣分的地方是讀來有點「吃到舊的過期的物件..」,好像讀來明明有著暴風雨山莊的感覺,雖然不該隨便揣測,但是讀者讀來還是免不了有改寫的嫌疑疑問,只是我沒有證據,所以我實在不該這樣說...(2003,03,07評論紀實4整理by blue)

二、提及陳浩基〈傑克魔豆殺人事件〉疑似抄襲
評審B:本作顛覆傳統、創意具足,但我覺得這是一篇翻譯作品,而非作者本身的創作。由文章中幾個描述手法以及對話方式,幾乎就可以讓人確定它是篇翻譯作品而非創作作品。若是如此,本篇即不符合徵文獎的規定。如果真是創作,那中文就要加油了。(第六屆台灣推理作家協會決選評審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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