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jpg  手裡拿著厚達一百頁的節目單,沒敢看劇情簡介,就是為了保有最空白的心境來看戲。翻到「屏風年表紀事」那幾頁,我仔細翻看屏風創團23年來的作品,赫然發現《合法犯罪》是我第一次看屏風的表演。那為什麼我感覺李國修那麼熟悉呢?是了,我是從《那一夜,我們說相聲》認識這位演員,首演在1985年,我小到還不懂進劇場,是從錄音帶認識李叔叔的,除了《那一夜,我們說相聲》,我還有李國修拜師(不學藝)後錄製的《李國修私房帶》呢!

1.jpg  《合法犯罪》十月初演出,一直演到十二月底,我早在六月底就買了首演票,就是希望當第一批進場的觀眾,看完戲還可以寫篇文章鼓吹大家進場看戲。直到今天,我總算盼到了這齣戲,以下就我對於舞台劇以及推理劇粗淺的認識提供一點看法。

  劇情主線是一樁發生在「奇幻世界」遊樂園的案件的偷拍+勒索+殺人案件,故事挺複雜,主要演員有十二位,所以角色關係也頗為繁複,但由於角色出場順序還算清楚,所以並未有人物錯認的困難,節目單上貼心附有(過於詳細的)「角色關係表」,或是演出時也有投影的人物設定,認人並不困難。

  讓我有微詞的是場景變換太過頻繁。因為這是推理劇,所以必須交待案件細節,常見到花半天工夫換一個場景,只為了那幾句證詞,我覺得這樣缺點不少。一來時間拖很長,這齣戲總長160分鐘,加上中場休息20分鐘,觀眾要花三個小時來看這齣戲;二來這樣一幕一幕時間過短,我個人很難進入這樣的故事脈絡裡,這麼短還不如讓警探直接口述出證詞就好了;三來很難看出演技,這麼短的時間,就為了交待案件細節,我看不出什麼深刻對戲或演技,這是我覺得比較可惜的地方。

  對於舞台劇是不是需要用到這多道具場景我一直感到相當納悶,或許我比較守舊,我喜歡的是那種傳統就在一個客廳裡可以演完的戲碼,其他道具就靠想像的。畢竟人家說「說書的嘴快、唱戲的腿快」,說書的說春去秋來這樣就過了半年,唱戲的在舞台上繞一圈大可宣稱兵發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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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進步的科技也帶來先進舞台技術,迅速吊動的佈景增加了舞台複雜的可能性,適當地投影設備使用也使劇本可以把故事說得更複雜,但我想還是有它的侷限吧!過多的換佈景時間實在是打亂看戲的節奏。除了換景稍嫌多,要特別稱讚一下的是在《合法犯罪》把雲霄飛車、大怒神與漂漂河,全部搬上舞台,加上背景投影效果與演員對應表現,實在讓我開了眼界。

  《合法犯罪》號稱是台灣第一齣「原創」推理舞台劇,在某些相關報導裡面似乎沒用「原創」二字,稍有不妥。也因為是推理劇,所以請原諒我以推理劇的眼光來仔細端詳。以下文章涉及劇情重要關鍵,建議未看戲前勿讀,有興趣的讀者請反白閱讀。

  本劇最主要的劇情結構,就是死者遭到雙重謀殺,這個方式我在某本梅森探案中見過,梅森律師以第二次殺人並非殺活人為其委託人脫罪。本劇也是類似的設計,死者先遭到某甲下毒,然後遭受某乙外力攻擊。毒殺是死因,但某乙卻認為自己殺人了。這樣的故事設計讓演員有戲演、有內心掙扎與情緒的變化。乍看之下沒問題的劇情,卻因毒藥的使用而使得故事毫無邏輯。

  某甲使用毒藥是「氰
酸鉀」,熟知推理小說的讀者應該再熟悉不過,服下立即斃命,而且會傳出淡淡杏仁味。但是在《合法犯罪》裡,死者吃了投入氰酸鉀的啤酒,卻還在舞台上活蹦亂跳演了二十分鐘的戲才斃命,實在相當奇怪,我深以為這部份應該換為其他不會立即死亡的毒藥,不然實在非常不合邏輯。若有朋友可以找到證據指出氰酸鉀造成的死因可以拖過二十分鐘才死,而且這二十分鐘中毒者沒有異狀,我非常願意修正我的說法。

  上頭是某甲的毒藥,其次是某乙的外力攻擊。《合法犯罪》戲裡以某物品攻擊被害者頭部,被害者倒地,某乙以為被害者只是暈厥,過一陣子才認為自己打死人(按劇本安排是此時毒發),所以急著毀屍滅跡。屍體最後被找到,法醫相驗認為氰酸鉀是死因,頭部外傷是搬運屍體時所不甚造成。偏偏戲裡某乙職業是警察,他下手之重都以為自己打死人,法醫怎麼可能會把「足以致死的頭部外傷」與「搬運屍體莊撞擊的頭部外傷」混為一談?

  如果要安排雙重謀殺,兩次下手一定都要能致命,這樣劇中人才會認為自己真的殺了人,戲劇才有張力,所以我覺得若法醫的說法能夠改動,說毒藥是死因,其他外傷是報復性的毀壞屍體,這樣屍體的受損程度才夠力。受傷不夠嚴重,某乙應該不會真的覺得自己殺了人吧!

  第三,在案發附近的地道撿到嫌疑犯之一的打火機,這其實跟犯人掉身份證在犯案現場差不多,雖使指向嫌疑犯的一種方法,不過實在是有點眼熟與老套的方法。


  回說演員,再配上我對於場景變換太過頻繁的意見。我覺得本戲最精彩的部份是李國修、顧寶明在地道演對手戲的部份、以及兩位加上狄志杰最後一幕的戲。這兩段時間比較長,觀眾比較容易融入情緒,相較於前面很多過短的幾幕戲,感覺十分零碎,這兩段的表演好上許多。

  《合法犯罪》是很多笑料的,全場觀眾笑聲不絕於耳,好評應該會有不少。或許由於我太專注於我認為的瑕疵,所以沒辦法投入吧!


[ 觀賞備忘 ]
2009/10/02(五)19:30,城市舞台,首演,票價1,800元,節目單150元,屏風表演班第1386場演出。
同行友人:June, twinsyang, Carol

[ 相關連結 ]
屏風表演班官網
屏風表演班:《合法犯罪》(by 栞)
有情,看屏風表演班《合法犯罪》(by 卡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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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仁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