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不喜勿入。亂噓者支持的候選人會落選。
  先說結論,這個政府很懶,連公司行號何時開始適用勞基法都懶得查。
  事情是這樣子的。從2005年7月1日起,所有新投入職場工作的勞工,都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就是俗稱的「勞退新制」,有新制就有舊制,這個「勞退新制」與舊制最大的不同,在於每個勞工都有自己的「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必須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與勞退舊制相較,勞退舊制也有退休金,規定於勞基法之內,勞基法規定勞工何時可以自請退休(第53條),規定可以領退休金(第55條),看似可退休可領錢,但是同法第57條卻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所以啦!這就是「退休金看得到領不到」的原因,試想,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如此嚴苛(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最短要10年、最長要25年,一旦換了工作,一切歸零。換工作不是常有的事嗎?而且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一說七年一說十三年,就算運氣好公司長壽,而自己也熬到了這麼多年,快到退休年紀,雇主軟硬兼施把員工逼走,就省一筆退休金,所以勞退舊制是相當有利於資方的。

  所以勞退新制是相當符合勞方利益的制度,不論在哪裡上班,雇主就要提撥退休金到勞工「個人」的戶頭,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其實勞退舊制也是有專戶的,只是這個專戶所以權屬於公司,公司要成立一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來管理這筆退休金。新制的專戶屬於個人,舊制的專戶屬於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在勞退新制上路前,有段期間是可以讓勞工選擇參加新制或舊制。我知道有些公司為了省事,就先行年資結算,把該付給員工的錢先付出去,名為「年資結算金」,然後後面的退休金制度,就依照勞退新制來進行,這樣的好處是「省事」,管理單位不用費事同時管理兩套退休制度。對員工而言,也是好事,因為先領先贏,不用擔心哪天公司倒了、公司來陰的手段趕走自己。

  但還是有勞工會選擇舊制,因為新制舊制的退休金計算方式不同,勞工可以自願選擇有利於自己的制度。本公司有位資深勞工,因為覺得自己一定不會失業,就選了舊制。我要先說,這是勞工的權利,尤其這位資深勞工與雇主有著親戚關係的時候,我也可以理解勞工覺得自己一定不會失業的道理。但就算不會失業,那也不保證可以順利工作到自請退休之時,我真的只是就事論事。根據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勞動字第五○一二號函釋「勞工在職期間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雇主仍發給退休金,惟其可領之撫卹金優於退休金時得擇領撫卹金。」

  然而,為了這位勞工的選擇,讓公司非常麻煩。如果選擇的是新制,勞保局每月會按照投保薪資,寄來6%的繳款單,事業單位只要去繳就好。繳的錢就進入每位勞工個人戶頭,勞工也可以用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的【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查到每月新增的退休金以及總額。

  如果是舊制,公司就要先搞一份XXX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弄一張XXX有限公司勞工退休辦法,開一個XXX有限公司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選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幹事,裡面還要有超過2/3的勞方委員,開完會以後寫一張會議記錄,附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立申請書,刻一個XXX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印章,寄到縣市政府請縣市政府核備。非常麻煩,不過話說在前頭,這都是法律規定,身為安善良民,全力支援政府政策,這絕不是在抱怨政府,這是在抱怨那位資深員工。當然了,政府還是有善意地提醒,如果沒開戶、不提撥,會罰2到30萬。

  縣市政府花五天就回文同意核備了,這麼一來,公司在台灣銀行就會有一個專戶,公司每月提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到15%到這個專戶之內,也就是說,公司不僅每月要繳新制的費用,還要繳舊制的費用。至此我完全可以理解那些守法、善待員工的企業,為何願意在勞工尚未退休前就拿錢出來付年資結算金,因為實在是太麻煩了。

  奉公守法繳了幾年的錢進入專戶以後,資深勞工合於退休條件了,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所以同樣是勞基法的規定,第56條說,要是隔年有勞工符合退休條件(不管實際上退不退休喔),但是專戶的錢不夠讓他在隔年退休領的話,公司要在隔年的三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以本公司的狀況來說,要補足150萬左右,當然,我們是良民,全力支持政府政策,當然也補提差額了。也是當然的,政府還是很善意地提醒,如果沒補提差額,會罰9到45萬。罰錢是罰那些刁民的,我們這種順民,根本不會被罰到嘛!

  當然,不管勞工實際上退不退,政府要求雇主補提差額是有道理的。因為一來雇主不一定知道勞工何時想退休,明明今年說還要多做幾年,結果明年突然要帶孫子,世事難料。當然,只要合於退休條件,勞工本來就可以自請退休,要是要退了,發現雇主最近現金不太夠,那不是很尷尬?二來,一旦補提差額進入專戶,就必須真有勞工退休才能把錢領出來,而且是以退休勞工的名義的支票,雇主是不能任意拿來周轉的。

  台灣有這麼多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根據2018年中小企業白皮書,2017 年台灣有143萬7,616家中小企業 ,占全體企業97.70%,就業人數達890萬4千人,占全體就業人數78.44%。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只要有一個員工選擇舊制,管你是三人還是五十人的公司,公司就要成立一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政府只要認真發函提醒企業這件事,並且順便提醒會罰錢這件事,中小企業就算再小,還是會民不與官鬥,費時費事成立了,這完全是看地方政府對於這件事情的力道,政府推越大力,企業越會感受到政府是當真的,進而達到保護勞工的目標。根據2017年的資料,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之勞工人數有106.2萬人,隨便一個人退休領不到退休金,就會成為一個安老問題。

  如果只是按月提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2%到15%,那倒容易,問題在於當要補提差額的時候,問題來了,第一個問題在於「這是一大筆錢,公司拿不出來怎麼辦?」或許鄉民會說,當年只要乖乖成立專戶,按月提撥,就不會有這種一次拿一筆的痛,因為現在要補提差額若拿不出來,那勞工要退休時,雇主還是一樣拿不出來。所以現在強力要求企業開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是有意義的。當政府是政府的時候,政府用力推行開設專戶;當政府是雇主的時候,政府就推拖拉了,這在我下一篇【這個政府很壞】會提到。

  當要補提退休金的差額的時候,會面臨第二個問題,問題在於公司不知道「何時開始適用勞基法?」因為退休條件、退休金算法是規定在勞基法之內,所以公司行號必須適用勞基法,勞工的年資才得以累積,如果不適用勞基法,那年資就無法累積。鄉民可能會想,「何時開始適用勞基法」哪會是個問題?勞基法通過就適用,不然要勞基法作啥?錯了,「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一切勞雇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本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所以當1984年勞基法施行後,不是每個行業都適用的,根據勞動部網站的資料,從施行後,共擴大適用了25次,最近一次是「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泥侃侃,居然還有勞工迄今尚未受勞基法保障啊!

  既然勞基法有適用時間的先後,進而影響到勞工年資的計算,那何時適用勞基法就很重要了。以一位已經可以退休的1961年1月1日出生的勞工而言,他若在勞基法施行的1984年就上班,月平均工資為45,800元來算,若他身處1984年就適用的行業,他預估退休金為206.1萬元,若身處農民團體(不包括農田水利會,2015.1.1適用),那他的退休金只有45.8萬元,這是根據「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網站算出來的,所以勞基法適用時間,絕對影響退休金數字,所以何時適用,非常重要。

  你可能想,各行各業不是很明顯嗎?怎麼會不知道自己公司何時適用?問題就在於,公司常常不是只作一種生意,以開設獨立書店「偵探書屋」的「杯杯文創伙伴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好了,其營業項目從電影片製作業、到圖書出版、到玩具製造都有,那究竟是要依1984年就適用的出版業、還是依1992年時擴大適用「指定電影片製作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來算?

  立法諸公與萬能政府已經想到了,自以為想得很圓滿,勞動部說「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其事業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故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就其主要經濟活動判斷之」,白話文就是,你哪個項目產值(或營業額)多,就算哪個,要是好死不死一樣多,那看哪個項目員工多或資產多。

  問題又來了,我台灣鯛總是想比較多,公司若從事A、B兩種產業,A適用勞基法、B不適用勞基法,但營業額是今年A多、明年B多,難道我今年適用勞基法、明年不適用勞基法?可以這樣跳來跳去嗎?或是A、B兩種產業營業額一樣多,但是A產業員工多、B產業資產設備多,那要怎麼認定?要是自己認定不適用勞基法、或是晚適用勞基法,因而沒計算勞工年資、或是少計算勞工年資,這樣政府要是祭出罰款,那公司不就百口莫辯?要知道,民眾有知法的義務嘛!

  所以我自以為很聰明,我發信去問政府,還把公司資料名字、統一編號附上,我相信大有為的政府一定可以明察秋毫,明確地指出本公司是何時適用勞基法的。為何我這樣想?因為理論上政府是一體的,財政部的財稅資料與勞動部的勞保資料、衛福部的健保資料都會流通,你今年12個月的薪水加年終報稅以後,報給國稅局,勞保局會把資料拿來,把(12個月的薪水+年終)/12以後,說公司低報勞保薪資。所以,要查的話,政府什麼資料都有。

  結果這個政府真很懶,要是我說XX市政府,怕有人說我針對性太強;要是我說整個政府,又怕人說我開地圖炮,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真是動輒得咎。我的前言好長、廢話好多,到這邊才總算寫到結論。我寫給勞動部,還附上公司的變更登記表,我說:「請問部長,為因應試算勞工舊制退休金需求,附加檔案為本公司資料,請告訴我本公司何時適用勞基法,請明確告知是何年何月何日,切莫叫我直接看貴部公告,就是看不懂才問。請大部回覆。」

  勞動部回「查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其事業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事業單位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時,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者認定之。故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就其主要經濟活動判斷之。又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如有疑義,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明該事業單位之前述各種資料後,逕行認定之。所詢XXX有限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點疑義,已函轉XX市政府妥處並回復您(勞動條1字第107XXXXX號函)。

這個政府很懶  

  白話文就是,如果你不知道何時適用勞基法,我叫XX市政府查好以後回你。所以我就靜候XX市政府的回覆,結果,XX市政府的「查明該事業單位之前述各種資料」,就是發文給公司,先引用一大堆函釋以後,要公司「說明貴公司所從事主要經濟活動為何?是否屬製造業、批發業、汽機車零售業、國際貿易業或其他業別?何者產值(或營業額)最多?並詳述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我收到文以後,就存查(保留以備查考)了。迄今XX市政府也沒來關心過我為何不回覆他。

這個政府很懶1  

  我在公司當然知道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何,但就是覺得有疑問、怕不保險才要寫信去問,結果寫信詢問的結果,與我早就知道的事情一樣,那要你何用?政府真的很懶,就這件事而言,經手的公務員也很懶。政府不明確告訴我就算了,反正公司按規定有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也不怕勞工要退休沒錢可領。

  但是從這件事後我發現,政府根本就不知道每一個事業單位應該要提撥多少退休金嘛!政府連事業單位何時該適用勞基法,都沒有一個明確可稽的資料庫在,各地方政府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要如何稽查?上等雇主,開設專戶並提撥足額退休金;中等雇主,開設專戶,退休金尚未補足;下等雇主,連專戶都沒有。

  根據監察院2017年6月7日公布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違失案-調查報告」中,2017年2月底仍有51家未完成開戶,其中台中市及嘉義縣各17家、台南市7家、彰化縣及雲林縣各4 家、桃園市及新竹縣各1家。監察院覺得「惟勞動部怠於督促上開地方政府積極查處」。此51家實為下等雇主。

  中等雇主,開設專戶,退休金尚未補足。同樣是根據上述監察院調查報告,2016年底,有8,407家未依法補足差額,未撥補金額總計高達313.77億餘元,然地方政府僅裁罰46件,其中居然有11個地方政府一家事業單位都沒有罰,報告中只列了某些大戶,如嘉義縣(263家違法)、雲林縣(206家違法)、彰化縣(176家違法)、新竹市(128家違法)等。有些有罰但是罰太少家,如台南市(1,370家違法)裁罰1家,桃園市(783家違法)及高雄市(計536家違法)則僅各裁罰2家。更可惡的是,除連江縣之外,其餘21縣市都拿了勞動部的錢來補助查核人力,結果你錢拿了、查核了、不罰錢,拿這錢心不心虛啊?

  依我詢問何時適用勞基法的經驗,我非常懷疑2016年底,只有8,407家未依法補足差額嗎?監察院問勞動部、勞動部者地方政府統計,迄2016年底,「已發函催繳,請其陳述意見者共77,144家」然後「仍尚有8,407家未依法補足差額,未撥補金額總計高達313.77億餘元」,所以就此看來,共有68,737家已經補足差額了。

  我根本不相信。因為根據「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網站,試算需要提撥的退休金,需要a) 適用勞基法日期、b) 勞工出生年月日、c) 勞工到職日期、d) 勞工月平均工資。而這些資料,地方政府通通都沒有。所以地方政府根本就不知道這些事業單位實際上需要提撥的是多少錢。我上面幾段舉了一個例子,一個人的金額就是45.8萬到206.1萬元的差別。

  可是政府能不能算個大概?誰有資料?當然可以、勞保局有。我在幫辛苦的勞保局攬事來做。農委會自己不發老農津貼,丟給勞保局發;內政部不發敬老津貼、丟給勞保局發;有了國民年金法以後,內政部還是不自己辦,丟給勞保局辦;以前的勞委會不辦積欠工資墊償,丟給勞保局辦。勞保局曾經有個「受託業務處」專門來辦這個各部會丟過來(非屬勞工保險)的業務。

  勞保局有全台灣的勞保資料,設一些條件就可以撈出來那些事業單位需要足額提撥舊制退休金。2005年7月1日前已經成立的公司行號、在同一投保單位投保二十五年以上者、在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在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者。從嚴計算的話,把a) 1984年當成適用勞基法日期、b)勞保局一定有勞工出生年月日、c) 以加保日期當成到職日期、d) 把這些勞工的最近六個月的投保薪資當成勞工月平均工資。這樣就算得出大概的數目。如果勞保局的系統裡有註記勞工在勞退新制上路前,是選擇參加新制或舊制,這資料會更精準。

  這樣的資料就可以提供縣市政府在查核時,對照手邊資料與企業提供資料是否符合,若有出入,可以請企業說明。兩手空空請事業單位提供資料,卻連事業單位何時適用勞基法都搞不清楚,拿什麼資料去達成監察院所謂的「積極查處」呢?

[ 優質鯛文 ]
今年起,買不到綠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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